刘刘的父母在1986年离婚了,当时法院将他判给了母亲抚养,并由父亲每月付给生活费100元。刘刘的母亲于1988年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同年刘刘的父亲也再婚并生有一子。
1997年5月,刘刘的继父因病去世,留下遗产10万元和私房4间,由刘刘和母亲继承,不久,刘刘的生父也因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的遗产中包括房产2间和存款3万元,因刘刘和生父的感情较好,他便和生父的家人一起料理了生父的丧事。之后,他便和父亲的妻子张霞商量,分给自己一份遗产,张霞没有答应,并说刘刘早已判给了他母亲抚养,改随继父的姓氏,并且已经继承了他继父的遗产,所以无权再要求继承他亲生父亲的遗产。那么,刘刘是否可以继承两份遗产呢?
按照《继承法》和《婚姻法》,刘刘是有权继承他生父的遗产的。此案涉及的是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内容,焦点便是子女改变了姓氏,并且继承了继父的遗产,能否再继承第二份即他生父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刘刘继承继父的遗产是因为他和继父一直共同生活,两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他继承了继父的遗产,但是他与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而且,刘刘和生父之间还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生父有义务抚养刘刘,刘刘在将来也有责任赡养生父。
刘刘与继父一起生活并不意味着终止了与亲生父亲的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刘刘继承继父的遗产,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刘刘在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之后,同样有权利继承其生父的遗产。